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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坟被占郑州两农民索要12万,两次敲诈勒索罪判决被驳又迎新罪名

时间:2020-04-25 09:03:26  来源:澎湃新闻网  作者:

4月21日,河南省中牟县狼城岗镇瓦坡村两名六旬老人收到了新郑市法院的判决书,法院判决两人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大白新闻注意到,这已是五年多来,两人第三次被一审法院判决有罪,前两次判决均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此次判决后,两名老人坚称自己领取补偿款的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表态将继续上诉。

两名老人再次被判“有罪免罚”

新郑市法院4月17日的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至2013年12月份期间,河南送变电工程项目部在中牟县狼城岗镇瓦坡村建设高压塔,其中38号塔基永久占用了被告人赵刘枝、程相奎两家共计0.27亩土地。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赔偿标准,二被告人两家应得永久占地款共计10260元,但二被告人认为赔偿款数额太少,多次以38号塔基占其两家公墓地赔偿数额太少、在高压塔下面劳动有辐射易患白血病等为由到施工工地阻止施工。后送变电工程项目部为保证顺利施工,经二被告人所在村党支部书记曹西海协调,承诺二被告人待38号高压塔竣工后向其分别支付6万元、5万元,二被告人得到承诺后不再到施工工地阻挠施工至工程结束。

开庭之前,赵刘枝在新郑法院门口留影。大白新闻 图

2014年1月26日,狼城岗镇人民政府将两家应得的塔基永久占地补偿款共计10260元支付给对方,2014年2月18日、3月12日,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向被告人程相奎和被告人赵刘枝的丈夫马振岭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号分别转账了5万元、6万元。

新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刘枝、程相奎因施工项目占用其土地,便以政府补偿标准过低、在此处劳动会得病为由,采用多次阻挠施工的方式,强行索要施工单位的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罪名不当,法院予以纠正。鉴于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均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不再要求赔偿损失,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判决两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领到赔偿一年后被捕,前两次判决均被驳回

大白新闻注意到,2015年4月10日,赵刘枝、程相奎两家领到赔偿款一年后,两人就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4日被执行逮捕。

2016年7月12日,中牟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赵刘枝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程相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将二人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刘枝、程相奎均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9月7日,郑州中院作出刑事裁定,因二人敲诈勒索事实不清,撤销中牟县人民法院(2015)牟刑初字第549号刑事判决,发回中牟法院重新审理。

2017年1月10日,两人被中牟县法院取保候审。

2017年12月21日,中牟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由于两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判决两人犯敲诈勒索罪,免于刑事处罚。

面对“有罪免罚”的再审判决,赵刘枝、程相奎再次提出上诉,请求改判两人无罪。2018年2月28日,郑州中院第二次将案件发回中牟法院重审。赵刘枝、程相奎家属认为,中牟县法院在两次审理过程中,不仅严重超过审限,而且裁判结果也未得到上级法院的认可,故向郑州中院申请异地审理此案。

2020年4月9日,新郑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检察机关再次指控两人犯敲诈勒索罪。新郑法院于4月17日改判两人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家属表态将继续上诉

面对第三次有罪判决,赵刘枝的儿子马雷勇表示,他们将继续上诉,一定要为老人讨个公道。

马雷勇说,该案从2018年2月28日郑州中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到2020年4月17日新郑法院作出判决,时间近14个月,已经严重超期。而且,在此次庭审中,审判长多次称该案须请示郑州中院后判决,明显违反审判独立的原则。更让人不能理解的是,法院对赵刘枝及辩护人提交的同步录音录像证据没有进行质证,也没有在判决书中列举,程序严重违法。

马雷勇表示,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勒索的动机是为了满足精神上的刺激,故意炫耀。本案中,两名老人客观上没有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更不存在寻衅滋事的动机,无法构成此罪。

此外,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在没有给予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一次性补偿、没有变更土地性质、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入施工是非法的,同时,也是违反《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26、第27条规定,上诉人不存在阻挠施工的行为和事实,而是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上诉人所得的6万元补偿款是完工后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自觉自愿履行给付的,充分证实上诉人没有实施寻衅滋事行为。

“我们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认定寻衅滋事罪名不能成立,应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或发回重审!”马雷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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