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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顾敏康:香港特首指定国安法官澄清了一个长期误导

时间:2020-07-08 07:12:04  来源:观察者网  作者: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顾敏康】

7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成立的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委)举行首次会议,全体成员出席,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的国家安全事务顾问亦列席会议。香港国安法的落地实施再次推进一大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制定是中央出手下的好棋,真正厘清了“一国两制”的本质含义: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的前提下,“两制”的实施才具有真实性和合理性。香港不能成为国家安全的法外之地,也绝不允许境外反中势力将香港变成颠覆活动或意图破坏国家稳定的基地。

放眼世界,国家安全立法几乎是每个国家必然要做的头等大事。美国早在1947年就制定了国家安全法,其体系十分庞大、齐全。据网上资料披露,美国在“9·11”事件后,通过2002年《国土安全法》、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2014年《网络安全增强法案》和2018年《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等。美国的国家安全法不仅门类多,而且十分严厉,不仅针对潜在犯罪者,而且针对外国投资者。英国、德国、日本等也紧随美国,构建了综合国家安全法律体系。

但令人不可接受的是,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自己可以有国家安全法律,当中国中央政府制定《香港国安法》时,却无端指责。尤其是美国,继出台所谓的“香港民主与人权法案”之后,又准备出台“香港自治法案”;不仅宣布取消香港特殊待遇,而且还鼓动英国、澳洲等27国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发表联合声明,反对《香港国安法》。

当然,这些国家玩“双标”政策是不得人心的,同样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上,有53个国家作共同发言,反对西方国家干涉中国内政,支持中方在涉港问题上的立场和举措。可以说,一部《香港国安法》,看尽西方国家的虚伪和蛮横。唯有顶住压力,将《香港国安法》落实到实处,才能真正维护好国家安全,还香港稳定秩序与居民安宁生活。

7月1日,香港金紫荆广场举行升旗仪式。图自港媒

7月1日,香港金紫荆广场举行升旗仪式。图自港媒

一、“双轨制”维护国家安全

由于香港形势十分复杂,既有英国政府离开时埋下的许多制度“地雷”,又有美国政府支持的组织在香港与反对派频繁勾连,国安问题同时面对来自境外和内部的严峻挑战。所以,《港区国安法》采取“双轨制”的做法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是中央政府的“双轨制”:一是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在三种特殊情况下对《港区国安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二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中联办主任骆惠宁担任,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意见。

其次是在香港层面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三大职责:(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二)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三)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同时专门成立执法、检控机构以及指定专门审理国安案件的法官。

这种中央和香港的“双轨制”安排,既能确保中央政府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必要的支持,又能确保中央政府对维护国家安全行使必要的监督权。同时,中央政府保留对特殊国安案件的管辖权,也起到了对危害国家安全人士的真正威慑。

二、驻港国安公署具备实质执法权

驻港国安公署的职责是四项:(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二)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三)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四)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相比之下,驻港国安公署的“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是一项具有实质性的权力。也就是在《香港国安法》第55条规定的三种非常特殊情况下行使对国安犯罪安全的管辖权:(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二)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尤其特殊的是,对有关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既然是三种非常特殊情况,就说明驻港国安公署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履行管辖权的,只是保留必要的抓手,以体现中央政府在维护国家安全问题上是有实质性话语权的。

当然,外界会因此质疑中央直接管辖是否干预破坏“一国两制”?其实,这个问题非常容易理解。诚如前文所言,“一国两制”的前提是“一国”,维护国家安全属于中央事权。中央在坚守“一国”和尊重香港“高度自治”的前提下将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任务交给香港处理。但是,香港在将近23年内并未履行宪制义务,反对派也千方百计阻扰“基本法23条”的立法会工作。在此情况下,中央政府被迫自行立法,修补维护国家安全的缺口,这是理所当然的。

《香港国安法》并没有破坏“一国两制”,其执行仍然主要依靠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专门的执法、检控和司法力量,是对“高度自治”的充分信任。同时,香港也必须尽快启动“基本法23条”立法工作,全面落实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体系。

三、两地法律基础不同,并不影响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那么,“双轨制”运行是否会因两地法律基础的不同而受到影响呢?应该不会。因为假如真正出现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的情况,那么嫌疑犯是被带到内地起诉和审理的,并按照内地《刑事诉讼法》。

按香港法律规定,如果某一犯罪案件在高等法院审理,就会使用陪审团。但是,按照《香港国安法》第46条规定: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律政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凡律政司长发出上述证书,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应当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

有些人士可能又会有疑问,为什么国安犯罪案件可以不使用陪审团?道理很简单,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是严重犯罪,尤其涉及国家机密,因此,一旦使用陪审团就无法确保国家机密不被泄露。同时,因为案件具有涉外因素,使用本地居民作为陪审员也并不妥当。再者,从世界范围看,没有陪审团并不等于不公平审理,因为三名法官组织的审判庭,也能做到公平审理和确保被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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