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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香果女童案”再审判死刑,合乎民意更合乎法意

时间:2020-12-28 15:15:51  来源:红星新闻  作者:

法律本身就是从民意中走来,法律也是民意的客观体现,其间的良性互动有着积极意义,这并非“舆论审判”,而是避免错案错判的重要方式之一。

1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原审被告人杨光毅强奸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至此,这起发生于2018年10月的“百香果女童案”总算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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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今年3月,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曾改判杨光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但该判决随即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关注。今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对该案调卷审查。

对于死刑,我国一直坚持严格控制、慎重适用的政策。但对于重大恶劣刑事案件,同时也保留死刑刑罚的适用。

在实践过程中,关于死刑在具体案件的适用,部分司法人员往往难以在此问题上精准把控。比如有些个别案件,本身是因为被害人引发,而且可能涉及防卫因素,仅仅导致被害人重伤就裁判死刑;而有些个别案件,本身属于严重暴力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均极其严重恶劣,而且被害人家属拒不谅解,却裁判死缓等。

《刑法》对死刑所要求的“罪行极其严重”,实务中有明确的标准可以适用,即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以及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但为何一些热点案件在“赴死”与“保命”的裁判中,却难以令民众信服?其基本原因就是未慎重考虑民情、民意。

从大的司法政策层面看,近年来,打击性侵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尤其是女童)犯罪即是导向,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司法裁判者应首先考虑,政策所要求的“对性质恶劣、危害重大者,绝不姑息,绝不手软”是否得到了贯彻与实施。

从具体的司法实践看,除《刑法》第49条规定的三类人员不适用死刑外,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还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而针对杨光毅案件,被害女童及家人对其不存在任何民间矛盾,更不存在任何过错因素。相反,杨光毅不计后果,动机卑劣,实施犯罪的手段骇人听闻,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为巨大,罪行极其严重。况且据报道,直至再审宣判,杨光毅家属都未向被害人家属表示过歉意和赔偿。在此综合情况下,有何理由不予裁判其死刑?

对死刑的适用裁判标准是明确的,在适用时也应慎重考虑民情、民意。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从民意中走来,法律也是民意的客观体现,其间的良性互动有着积极意义,这并非“舆论审判”,而是避免错案错判的重要方式之一。

司法的进步源于对现实问题的回应,源于对民意的回应。这次法院从法律关于死刑裁判的标准出发,勇敢纠正以往错误判决,反而极力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与公正性。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殷清利(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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