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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遭“网课爆破”后死亡案正审查起诉,律师谈法律责任厘定局限
时间:2024-05-06 17:47:22 来源: 作者:李岩
事发一年半后,河南新郑女老师遭“网课爆破”后死亡案仍未能画上句号。《南方周末》5月5日报道称,目前,检察机关已正式受理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2022年10月31日,河南新郑三中历史老师刘韩博被保安发现在家中离世。在此之前,刘韩博曾多次遭遇“网课爆破”。
刘韩博最后一堂网课的直播录屏显示,几名未明身份者闯入网课,播放嘈杂音频、打出辱骂词汇。她不知道如何应对,提前结束了网课。
两天后,刘韩博被发现在家中离世。死亡报告显示,死亡原因为“猝死”。
关于“网课爆破”和刘韩博之死是否真的存在联系,刘韩博的女儿刘媛媛(化名)称,母亲每年的体检结果都很好,从没有过心脏疾病。而上网课的那段时间,母亲经常课后在沙发上躺一会。
事发后,“网课爆破”引发热议。“网课爆破”是指网课会议号和密码被泄漏后,不法分子有组织地“入侵”在线课堂,通过强行霸屏、刷屏骚扰信息,乃至辱骂师生、播放不雅视频等极端方式,恶意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入侵者”被称为“爆破手”。
事实上,遭遇“网课爆破”的远不止刘韩博一名老师,许多老师、学生都曾遭遇过“网课爆破”。一些爆破手甚至在网上公开建群接单;也有人不收费,“图个乐子”。
刘韩博一案中,公安部门在7个省份锁定了11名嫌疑人,其中2名是18岁以上的成年人,1名为16至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其余8人年龄在16岁以下。公安机关对3名16岁以上的嫌疑人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并对16岁以下的嫌疑人采取了行政处罚和批评教育等措施。
据《南方周末》报道,专案组负责人表示,案件于2023年5月中旬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向检察机关提出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初步阅卷后认为需对定性进一步研究,未予受理。
专案组负责人解释,尽管该案不属于重大敏感案件,但公检部门还是进行了提前会商。
但第一次会商之后,双方意见产生分歧。警方认为,这些嫌疑人虽然只来过一次刘韩博的课堂,但他们曾多次入侵全国各地其他老师的网课,累计影响了超过5万人。这种“随机”选择不特定的教师辱骂,且严重扰乱课堂秩序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要件,达到了性质恶劣的情况。但检方认为,入侵网课属于特定时期内的一种特定案例,未成年人的“恶作剧”行为是否已经达到犯罪的程度,仍有争议。
专案组相关负责人透露,由于在案件定性上公检双方并未达成一致,而此案社会关注度较高,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要请示上级检察机关指导。该负责人透露,目前检察机关已受理该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法度law”注意到,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怀胜曾表示,网络暴力的指向性非常明确,就是会对某一个人的合法权利造成非常现实和直接的危害。由此可见,“网课爆破”就是一种网络暴力。
律师观点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新型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燕大法学教室》刑事法编辑、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专家讲师郝赟律师向“法度law”分析称,“网课爆破”作为一种新型网络恶行,其法律责任的厘定在行为样态、社会危害性以及因果关系等方面尚需个别化分析,这也向我们提示着当前法律治理路径在面对网络暴力所具有的隐匿性、规模性、极端性、欺凌性、延展性等特征时所显现的若干局限。
譬如,对网络暴力的法律治理往往存在着责任主体、因果关系等要素难以界定的问题。一方面,损害后果与网暴事件以及与其中具体的参与行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可能存在认定疑难。另一方面,以角色参与区分行为主体类型,分类施策、宽严相济,在严格保护网络秩序和妥当界定追责范围之间寻求平衡,这是一项十分复杂的法律适用和社会治理课题。
又如,对网络暴力的法律治理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法网不够严密的问题。基于传统实体空间中刑法解释与适用的固化认知与惯性局限,刑法有关罪状似乎与网络暴力的部分行为模式之间尚存在一定的适配张力。
有观点指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无法完全覆盖网络人肉搜索,侮辱、诽谤罪无法完全覆盖网络语言暴力,寻衅滋事罪则无法完全覆盖寻衅滋事型网络暴力。如此,一方面,对于本质上不法类型未予突破的网络犯罪,应当对刑法既有罪名的犯罪构成进行与时俱进的解释;另一方面,对于难以借由法解释予以覆盖的具有处罚必要性的新的不法类型,则应考虑增设新的罪名或犯罪构成。此外,应当加强行刑衔接、民刑衔接在网络暴力治理中的系统性作用,对不构成犯罪的网络暴力行为依法科处民事责任与行政违法责任。
再如,由于网络数据信息随时可能被篡改、被删除,电子证据往往存在搜集留存的难题,故网络暴力案件常有证据链条难以完整之虞,从而导致追责落空。由此,系统科学地发展涉网证据规则是妥当处理涉网案件的前提。
最后,为系统强化网络暴力治理,应当将对网络空间具有即时管理力与亲历敏感度的网络平台企业引入互联网法治结构之中,使得法治介入实现前置化,共同构建覆盖全过程的多元共治的互联网法治结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网络暴力治理构建并完善网络合规监管体系,这是网络暴力有效治理的重要侧面甚至是最前沿的防线。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合规监管授权、义务与责任,使得外部公权力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合规监管活动的再监管实现有法可依。
就此而言,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央网信办《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正是为切实加大网络暴力的治理力度提供了多元共治的有效路径。此外,就未成年人罪错、越轨行为而言,多元共治的法治格局还意味着切实强化家庭、学校教育辅导责任的法律属性,避免家校责任的口号化。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张春雨律师向“法度law”提到,网络犯罪一般涉及的主要是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寻衅滋事等。根据刑诉法解释规定,侮辱、诽谤罪一般属于自诉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针对网络侮辱和诽谤的行为,是有自诉和公诉之分的。
网络暴力犯罪具有隐蔽性,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一旦信息传播开来,网络所引发的群体性网络负面言论,往往使得被害人面对海量信息的传播而无所适从、无从反抗,导致“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同时,网络空间又存在虚拟性,网络犯罪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受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如果将网络犯罪中涉及到的侮辱、诽谤以自诉为原则,以公诉为例外,这样会大大更加受害人维权的难度,导致很多受害人知难而退,这样变相的也就纵容了违法犯罪。
张春雨律师认为,针对网络侵权及网络暴力案件,应当厘清合法与非法的边界,正确认识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的区别并处理。针对构成刑事的案件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要能果断动用侦查手段,对一些网络暴力行为进行打击,真正实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新闻背景综合自南方周末、红星新闻、界面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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