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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隐瞒已婚事实与女子交往,致女方有自杀行为且抑郁,被判赔1.5万元
时间:2024-05-11 20:24:11 来源: 作者:李岩
一男子恶意隐瞒自己已婚事实,与女子建立恋爱关系,甚至在恋爱一年后订购求婚钻戒。女子沉浸在幸福之中,却偶然在男子的手机电话簿中发现蹊跷。经拨打电话核实,才发现原来男人早有家室,自己竟然成了“小三”。
5月11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黄浦法院”)获悉,近期,该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
原告王女士与被告陈先生于2021年11月相识,陈先生告知王女士自己经历过一段失败的婚姻,目前是离异状态,双方在多次接触后于2022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恋爱过程中,陈先生对王女士无微不至,还签订了“真爱协议”,并定制了求婚钻戒赠与王女士。
然而其后不久,王女士发现被告经常跟一名手机联系人备注为“青”的人联系,心生疑虑的她拨通电话后发现“青”竟自称是陈先生的妻子。
经核实,陈先生和其妻子并未离异,知晓真相后的王女士一时激愤,产生了自伤自杀等过激行为,并被诊断出焦虑抑郁状态等精神疾病。
王女士认为,她以结婚为目的与陈先生交往,然而对方隐瞒已婚事实骗取情感,对其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侵犯了其一般人格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先生向王女士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
上海黄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从恋爱之初即非坦诚相待,对原告欺瞒哄骗,迫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被告婚姻的第三者,实则是没有将原告作为一个享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人格利益的平等民事主体进行认真对待。被告的行为主观上存在对原告恶意欺骗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原告在一定程度上社会评价降低,使原告产生自伤自杀等过激行为并导致精神疾病的后果,侵犯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中,法官考虑到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行性、有效性以及公开道歉方式对当事人造成进一步损害的可能性,故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双方最后一致确认以被告向原告书面道歉,道歉内容法院把关的方式承担赔礼道歉责任。并且综合考量了被告的过错程度、行为目的方式、后果以及社会公众的认知、风俗习惯、传统伦理道德、本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最后,上海黄浦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已履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15000元。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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