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内男方擅自赠与他人财产的合同纠纷案。原告刘某认为,其丈夫李某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私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杨某,这一行为损害了其财产权益,遂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
据了解,刘某与丈夫李某于2019年登记结婚。2019年11月至2023年4月的3年多时间,李某通过微信向女子杨某转款89笔,共计196444.08元。2020年1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杨某通过微信向李某转款17笔,共计89187.59元。
刘某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李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杨某,这一行为损害其作为配偶应享有的财产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丈夫李某与杨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杨某返还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涉及夫妻忠实义务与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然而,李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杨某,该行为侵犯了刘某的合法财产权益,违背了《民法典》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原则,有损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因此,李某对杨某的赠与行为无效,杨某应返还刘某折抵后的款项107256.49元。
承办法官表示,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重要体现。尊重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共利益,是每一位公民从事民事行为必须遵循的准则。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