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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金才案现“副卷门”:浮出水面的司法“潜规则”

时间:2024-05-29 13:40:55  来源:  作者:李岩

一起判刑20年的刑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却被当庭曝出“副卷门”事件。

近日,该案重审一审在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开庭。庭审中,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向合议庭提交了原一审的“副卷”材料。

笔者从多方信源处获悉,上述“副卷”揭露了本案诸多隐秘:该案原一审合议庭成员在审理期间前往上级法院汇报案情;原一审法院审委会曾形成多数决议,同意合议庭定罪意见;如今的审判长在原一审时参加过该案庭务会讨论......

被严格保密的“副卷”和一些司法“潜规则”,在这场公开庭审后,一一浮出水面。据悉,此次庭审还未等辩方律师发表意见,本案审判长随即宣布休庭。对于该“副卷门”事件,多位案外律师分析称,金水区法院已不宜再管辖本案。

01

“副卷门”中的“郑金才案”

5月27日上午,此前备受关注的“郑金才案”在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公开开庭。

郑金才是郑州一商人,因生意合作与当地一前官员产生纠纷,后于2021年遭到刑事追诉。起初,郑金才被指控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和挪用资金罪,金水区法院在原一审时认定了前两个罪名,郑金才因此获刑20年。郑金才不服上诉后,郑州中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金水区法院重审。

该案曾因被告人郑金才举报“被害人”马欢,作为前官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问题引发舆论热议。重审开庭首日,多位外地律师赶至郑州,想参与旁听,却被告知:“只有9个旁听名额。”

审判长吴洋刚落槌不久,“被害单位”代理人李帅欣律师就提出了回避和管辖异议。

据一位参与旁听的律师回忆,庭前会议报告宣读完后,合议庭当庭驳回了辩方的回避、变更管辖等申请。随后,李帅欣律师当庭提交该案原一审的副卷材料,以此说明金水区法院不宜继续审理本案。“上午庭审时,李帅欣把这些(副卷)提交给法院,作为回避(及变更管辖)事由。袭祥栋(“被害单位”代理人)就建议休庭,先解决程序问题。”前述旁听律师告诉笔者,合议庭对于副卷反映的问题,没有当庭作出回应,当日下午即宣布休庭。

司法实践中,法院卷宗常有正卷、副卷之分,“副卷”即指法院审案时形成的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记录等相关保密材料。据南方周末报道,最高法曾颁发《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对正、副卷分别订立的做法,进行制度层面的规定。

笔者从直接信源处获悉,此次当庭曝光的“副卷”是律师在金水区法院阅卷时获取的,“审判长(吴洋法官)和书记员都在场。”

上述“副卷”揭露了诸多隐秘信息:该案原一审合议庭成员在审理期间,曾前往上级法院汇报案情,就事实认定问题听取意见;原一审法院审委会曾对该案进行讨论,并形成多数决议,同意合议庭定罪意见;重审一审的审判长在原一审时,曾参与该案的庭务会讨论等问题。

图:被告人郑金才

图:被告人郑金才

据公开信息,2023年2月上旬,金水区法院刑庭负责人与该案原一审审判员前往郑州中院向有关领导汇报案情。

彼时,郑州中院有关人员对该案事实认定等问题提出了意见。郑州中院方面认为,“对职务侵占罪,郑金才非法占有目的、公司资金与个人资金如何区分、偿还其他公司银行贷款与郑金才的关系、郑金才挪用的行为性质等需要进一步查实;对第一起诈骗1900万的事实,需加强补充证据;对第二起诈骗700万的事实,扣除相关花费的处理思路有风险;对挪用资金罪的事实,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当月中旬,该案被提上金水区法院审委会,并形成“多数决”。公开信息显示,该法院审委会委员有23人,实际参与该案讨论的有21名委员,其中1名委员作为合议庭成员不参与表决。当时,认为郑金才职务侵占罪成立的委员有14人,不成立的有6人,而对于除职务侵占罪的其他罪名的讨论意见是,“20人同意合议庭定罪意见。”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目前的审判长吴洋曾在原一审程序中参与案件庭务会讨论。吴洋法官在相关庭务会议中表示,“我认为该事实(第一起职务侵占事实)就是一个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而针对指控诈骗罪的第二起事实,吴洋法官则认为构罪,“我同意余老师意见,得从整体来看,不能单独。”

图:本案原一审判决

图:本案原一审判决

2023年3月28日,即向上级法院汇报及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次月,该案合议庭作出了原一审判决:郑金才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最终,两罪并罚,郑金才获刑20年。

02

浮出水面的司法“潜规则”

上述有关“副卷”内容经庭审公开后,舆论一片哗然。近日,笔者从庭审旁听人员等多方信源处证实了上述公开的“副卷”信息。

休庭后,该案辩方告诉笔者,对于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提交的副卷材料,辩方会据此提出管辖异议及申请回避。“他(审判长吴洋)作为个体,很难去对抗上级法院和本院的审委会。”此外,辩方认为,原一审法官前往上级法院请示案件的行为已涉嫌违法。

对此,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兴律师告诉笔者,通过旁听人员披露的法院副卷信息可见,“刑诉法规定的一些审判的基本原则,在我们看不到的地方,被肆无忌惮地违反。”

对于金水区法院向郑州中院汇报案件一事,王兴律师认为,金水区法院请示的内容远远超出了通常理解的法律适用的范畴,“我们又一次看到,下级法院就案件实体问题向二审法院业务庭室请示的确凿证据。二审法院的法官们在没有阅卷、没有开庭的情况下,仅依据承办人的口头汇报,就发表意见是否合适?在接受了一审法院的汇报后,是否已对该案形成了先入为主的看法,从而应当回避二审审理......”

上海刑辩律师张涛亦持有相同观点,他向笔者表示,最高法曾出台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其中明确“不得就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提出请示”。张涛律师认为,金水区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违反了独立审判规定,破坏了两审终审制,从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而对于金水区法院有关人员是否应当回避本案审理,王兴律师分析称,法律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法院要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其目的显然是要原审判人员回避,让没有先入为主形成偏见的新的合议庭来审理,以达到重审的效果。“但显然,金水法院的重审法官原本就参与过案件的讨论,他本应该回避此案的重审。”

“本案发回重审后,金水区法院应当自行回避。”北京和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立强律师亦对此分析称,“该案原一审时经过审委会讨论决定,审委会一共23个成员,21个参与了讨论。自己去推翻自己(已有判决结果)是很难的,也很难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对于一审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二审能否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问题,笔者注意到,刑辩律师汪启文曾公开撰文称,在原审法院审委会对该案讨论决定后,原审法院就丧失了对该案件的再次管辖权,二审不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汪启文律师在该文中提出了三点理由:原审法院全体法官应当自行回避;剥夺了案件再次被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权利;未审先判,让案件丧失了无罪可能性。

对于此次“副卷门”事件,王兴律师表示,“这种普遍存在的做法最高司法机关必然是了解的,立法机关同样不可能完全是蒙在鼓里的,那应该如何对待这些明显违反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操作,需要我们认真思考。我觉得,刑事司法制度真的需要大力度的改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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