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雁塔法院一审宣判两起恶势力集团案件。
PART 01
被告人王某某等15人
恶势力集团敲诈勒索案
法院查明
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同学”“同乡”关系为纽带,纠集谢某某、王某某、任某某、高某、韩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郭某某、杨某某等人,夜间驾驶车辆前往西安曲江某酒店、南门某地等高消费场所进行蹲点守候,驾车寻找酒后驾驶车辆的被害人,以尾随跟车、相互掩护等方式在西安多个小区门口及市内道路上碰瓷,故意制造追尾等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担心酒驾被处罚的心理,以自身车辆受损为由,通过恐吓、威胁、装可怜、站场子等方式向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给人民群众的安定生活带来威胁,给被害人造成恐慌心理。上列被告人共实施了敲诈勒索犯罪33起,涉案金额57万余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期间逐步形成了以王某某为首要分子,以谢某某等六人为成员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有明显的首要分子,人数较多,重要成员基本固定,且经常纠集在一起有预谋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严重破坏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条件和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八个月又二日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PART 02
被告人张某等8人
恶势力集团敲诈勒索、
故意毁坏财物案
法院查明
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张某先后纠集贺某某、谭某、姚某某、张某、苗某、吴某某、朱某某及同案犯李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由张某安排分工,在西安市雁塔区、碑林区、莲湖区及成都市武侯区等地,先由女性同伙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再由苗某等人以女性遭受强奸为由威胁报警,趁机勒索钱财;或先由女性同伙与男性被害人吃饭饮酒,待被害人酒后驾车时由贺某某或姚某某尾随跟车伺机碰撞,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张某等人再以报警揭发被害人酒后驾车为威胁,趁机勒索钱财。上列被告人共实施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违法犯罪活动10起,涉案金额近39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纠集被告人贺某某、谭某、姚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西安市雁塔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等地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酒后驾驶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被害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以报警相威胁,索要高额赔偿,在连续实施敲诈勒索过程中故意造成他人财物毁坏,对被害人的身心和经济造成较大损害,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张某、贺某某、谭某、姚某某为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法院结合八名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造成的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及退赃退赔情况,以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至一年又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在上列两案审理期间,雁塔法院做了相关追赃挽损工作,为涉案被害人挽回了大部分损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针对两案存在的相关行业问题向相关部门发送了司法建议书。
下一步,雁塔法院将持续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走深走实,助力更高水平平安雁塔建设,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