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体曝光“罐车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油”,引发全民关注。今天(7月9日),这次涉事企业所在的天津市、廊坊市市场监管部门回应称,事件正在调查中。事实上,早在2005年就有媒体报道过“罐车清洗难防交叉污染,拉完危险化学品后又拉食品”。19年过去了,罐车混装依然存在,甚至成为“公开的秘密”,令人胆寒。
据媒体报道,两辆刚卸完煤制油的罐车,在并未洗罐的情况下,顺利装上了食用油,涉及的食用油企业分别是汇福粮油集团和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
5月14日,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一处停车场里 停了多辆罐车 当地许多人从事罐车运输行业/新京报记者 韩福涛 摄
罐车罐体的介质信息被白遮盖 旁边重新张贴了一张“食用油”字样的纸条/新京报记者 韩福涛 摄
5月24日,天津一家食用油厂门口 罐车司机正在擦拭卸油口 以应付厂家的检查/新京报记者 韩福涛 摄
一辆卸完煤制油的罐车 在未洗罐的情况下 司机就驾车进入一家粮油公司装载大豆油/来自新京报
针对上述报道,汇福粮油集团工作人员回应称,相关部门已对此事进行调查,公司正在等官方通报。“这个油罐车不是我们单位的油罐车,涉及我们公司‘汇福’品牌的油是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的。”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官方微博发文回应,已在全系统深入开展专项大排查,对于检查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运输单位和承运车辆,立即依法终止运输合作,并列入集团公司服务采购“黑名单”等。7月9号,这次涉事企业所在的天津市、廊坊市市场监管部门回应称,事件正在调查中。
有食品安全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煤制油属于化工产品,含有重金属和苯等化工原料,装化工原料再装食用油不可避免会有残留,长期摄入含有这些化工残留的食用油,可能导致人体中毒,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甚至对肝脏、肾脏等器官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但消费者很难分辨出来。
科信食品与健康信息交流中心主任钟凯认为,笼统地说,它可能混入一些不利健康的物质,但具体的混入的量是什么?混入的物质到底是什么?其实现在是说不清的。考虑到罐车一般十几吨甚至几十吨的容量,残余的液体的量大概占整个罐体千分之几的样子,量不是特别大。另外,这种车运输可能大概率是毛油,也就是粗制油,后面还要做精炼的一些工艺,会去掉一些杂质。所以,总体上来讲,食用油的罐车它混用肯定不对,混入的东西对健康也肯定没什么好处,但是具体有多少坏处,其实目前是给不出一个准确答案的。
我国《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指出运输散装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车辆。钟凯说,目前我们国家其实是有一个推荐性的国家标准,对于散装的食用植物油的运输是有详细的规定的,其中最基本的一条就是它运输的容器应该是专用的,不能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的罐车和容器来运输,而且即使是专用的罐车,它也是需要定期地清洗,去除残留的上一批的食用植物油,包括清洗的水也要符合生活饮用水的标准,包括罐车要密闭,避免雨水的污染等等。
2005年有媒体报道过“罐车清洗难防交叉污染 拉完危险化学品后又拉食品”/来自网络
事实上,早在2005年就有媒体报道过“罐车清洗难防交叉污染,拉完危险化学品后又拉食品”。2015年也有媒体曝光过,湖南衡阳、永州等地不少罐车装载强腐蚀性化学品运送到目的地后,为节约成本直接罐装食用油往回拉。19年过去,为何罐车混装的情况屡禁不止?
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说,罐车运输行业是为了节约成本,追求利润,对于个别食用油厂家在验罐流程上也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目前存在的监管漏洞主要包括对罐车运输行业的监管不力,以及对食用油厂家验罐流程的监管缺失,这导致了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官方微博发文回应/截自中储粮集团官微
《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来自网络
由于《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是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这意味着约束力有限。周兆成建议,应该尽快制定并出台强制性的国家标准,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对食用油生产企业的监督,确保其验罐流程严格有效,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第一,应该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食用油运输有明确的国家标准和严格的法律约束。第二,加强对贯彻运输行业和食用油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啊其依法运营,并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在钟凯看来,很难通过后端的检测来确认前面做了什么,更需要做的实际上是相关的这些企业,其是主流产品的这些大的企业,应该主动告诉公众,他们是如何执行或者说落实这些标准以及规范。同时,日常监管当中,监管部门在检查当中,他们看到的或者他们查到的是什么样的一个情况,用这样的一些事实来打消公众的疑虑。
对于这次事件可能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该如何维权?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认为,这一事件中,消费者个体维权难度较大。她建议,因为不光是涉及到消费者个体的生命健康及安全,同时它还有可能对众多的不特定的一些消费者会造成一些影响,所以在这里边是不是有可能有将相关的组织或者部门以危害食品安全,比如说检察院是不是有可能对于此事加以调查了解之后,认为确实属于危害食品安全的这样一类案件,由检查机关去提起危害食品安全的公益诉讼也是有可能的。
周兆成指出,罐车混装一旦经调查确认造成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掺入的情况,相关人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144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应当负刑事责任。另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长期从事相关食品运输且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行为,既构成该罪的明智,也是要负刑事责任,那么具体的制裁措施可能包括罚款、有期徒刑5年以下或者5~10年的有期徒刑。
记者 朱艳婷 编辑 孙媛 主编 程艳 吉诚网,吉e,e传媒,e媒体,e媒网,e网通,自媒体,吉网传媒,吉视传媒,吉诚网,e媒体,e传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