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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网民造谣乡镇小学附近有儿童被拐卖,被行政处罚

时间:2024-07-09 07:14:19  来源:新华网  作者:李岩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造谣亦需担责。广大居民在网上发布消息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布未经证实和随意捏造事实的信息。信息发布者随意捏造事实对他人造成伤害,污染网络环境,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案例回顾:

近日,巨野籍网民王某某(化名),在微信群散布谣言,称某乡镇小学附近有儿童被拐卖。该消息发布后对社会产生了极大负面影响。经调查,王某某(化名)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巨野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王某某(化名)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网络造谣需承担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网络造谣需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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