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前是政府六部门认定的“优秀建设者”,案发后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设立公司主要是为犯罪”……天津民营企业家宋建军的遭遇令人唏嘘。
2024年6月2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处宋建军有期徒刑十年的结果。
2019年,福信“爆雷”。福信集团称,其理财业务陷兑付危机有两大原因,其中之一是大量资金沉淀在帮政府盘活两个烂尾楼项目上。
福信控股公司设立近20年。案发后,法院认定其主要活动是“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一位“投资者”描述,相信(其是)政府重点扶植的明星企业,不会有任何问题,才把钱存在福信了。
这么多年,政府监管部门一直是“灯下黑”?
福信“爆雷”
曾花4亿接盘两个政府烂尾楼
1970年出生的宋建军,是天津福信集团、福信控股等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的创业始近27年前。
1997年,香港回归那年,27岁的宋建军开始创立公司。当年底,天津市福信典当行有限公司成立。半年后,天津福信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成立。
2003年,宋建军的生意进一步扩张。他成立了天津福信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信控股”)和天津福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信集团”),从典当、拍卖行业,进军金融投资服务行业。
2008年5月,银监会、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不久,福信系又添新成员——天津福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019年,福信“爆雷”。福信集团在向天津政法部门递呈的“化解理财资金兑付风险”请示文件中描述称,集团融资来源主要是商业银行贷款,理财业务作为补充,最初,理财业务作为职工福利,首先从内部筹资开始,逐步扩大到职工亲属和朋友。
资金主要用于两个方面:根据市场需求,通过小贷公司和典当行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放贷,帮助企业解决经营资金不足;响应区政府号召,投入4亿多元先后盘活两个烂尾楼项目。
据介绍,福信集团盘活的那两个烂尾项目分别是,原河东建委的区公法大厦和区房管局建设的华光里1号楼。闲置十年的公法大厦后被改造为“天津市融资服务中心”。
对于“爆雷”原因,福信集团解释,下属的小贷公司和典当行融资支持的中小企业贷款逾期不还,加之大量资金沉淀在盘活的两个楼宇上,引发2019年出现债务危机,导致理财户不能及时兑付本息。
2021年8月,经集资参与人报案,宋建军被警方传唤。
据悉,为化解兑付问题,福信集团曾计划“断臂求生”——将近10亿元固定资产和近6亿元的司法执行债权打包处置,并以2折起拍价吸引本市及全国的潜在竞买人参与竞拍……拍卖资产和债权处置变现后能覆盖剩余理财资金的兑付。
不过,从案件走向来看,这一方案未能实施。
被控非吸17.8亿
受害人称系政府重点扶植企业
2022年1月25日,宋建军被刑事拘留,一个月后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同年12月19日,检方将宋建军公诉至法院。
据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宋建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天津福信控股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承诺还本付息,与不特定公众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凭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宋建军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8亿余元,造成损失4.3亿余元。
此案的专项审计报告提到,2008年1月2日至2019年10月10日,福信吸收资金17.8亿余元,涉及人数3157人;2008年1月2日至2021年7月30日,福信公司向投资人返款15.8亿余元;给投资人造成损失为4.3亿余元,涉及1342人,投资人获得收益2366万余元,涉及190人;无损失、无收益的涉及6人。
对于上述指控,宋建军表示,其行为属于受委托的资产管理,且吸收对象为特定人员,对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予认可。辩护人称,本属企业民间融资债务纠纷的民事案件,不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便涉及犯罪,也应系单位犯罪。
2023年9月20日,河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宋建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笔者稍有疑惑,从2008年1月至2019年10月的十二年间,政府监管部门为何就没有及早发现福信的非吸违法犯罪行为?福信集团和福信控股也非隐于郊区,前者位于天津市融资服务中心大厦,后者位于原区房管局建设的华光里1号楼,那么容易避开监管视线吗?
据悉,“福信投资人登记表”中,“投资者”的与福信控股约定的“存款年收益率”在8%至10%之间。一位“投资者”描述,因为相信了宋建军是河东区政协常委,先进模范人物,而且还受过领导的表扬,再有是更相信政府重点扶植的明星企业,不会有任何问题,所以才把钱存在福信了。
一审宣判后,宋建军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庭审中,宋建军接受讯问时提到,河东区公检法都有人在福信投资,并且,有公职人员“提前下车”,拿走其投资款和利息。
如果老百姓不懂非吸而在福信“投资”或“存钱”,那这些公检法的公职人员也不懂吗?
笔者注意到,一审法院判决书后附的“查封、扣押、冻结财务及债券清单”显示,福信系剩余的债权便高达6.16亿余元,查封的房产达108套。
超6亿的债权为何没能及时覆盖案涉的4.3亿余元的理财兑付?据悉,福信集团曾向政法部门书面“吐槽”,“我们对债权加大了司法诉讼和执行力度,由于目前司法程序复杂,加之被执行人利用法律漏洞百般阻挠,经历七、八年执行工作进展极为缓慢。”
二审维持原判
专项审计报告引发重大争议
2024年6月2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宋建军上诉案。法院以旁听席满为由,“避开”了公开开庭案件允许公民旁听的规定。
据悉,庭审中,天津某会计事务所作的“专项审计报告”引发重大争议。
审计报告开篇即提到,该会计事务所接受“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委托,对福信控股涉嫌非吸案相关资料进行审计。
宋建军及其辩护人均指出,该会计事务所“没有接受委托”,“我们卷宗内没有找到公安机关的授权委托书和政府采购合同等,只说公安机关口头委托,这肯定是无效的委托和专项审计。”为此,他们申请审计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法院决定“暂不予准许”。
辩护人还提出,该会计事务所一边赚取政府方100万的审计报告收入,一边收取企业(福信)共计100多万元的银行账户监管费用,既做审计、又做监管,不合理、不合法。
此外,辩护人还就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审计机构的资质提出异议。如审计报告首页注明的是“津司审(专审)字第【2023】139号”,而报告第21页的出具时间竟是“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做的审计,所附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的颁发时间竟是“2023年5月26日”。
对于审计报告的“时间差”,该会计事务所出具了“情况说明”。对于审计单位的资质问题,检方当庭回应称,负责审计的会计事务所,之前是有限责任公司,后变更为普通合伙公司,此份材料在一审中已出现,只是内容不全。现二审,检察机关调取了全部材料,已于庭前向法院提交了。
辩护人反驳,有限责任公司是2020年成立,2022年8月11日注销的;普通合伙公司是2021年12月9日登记,这两个公司共同存续了9个月,不属于转制。
不过,二审法院称,经查,天津某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成立,并于同年9月1日取得执业证书。后经批准,转制为普通合伙的会计事务所,并于2022年2月9日取得新的执业证书。依据相关规定,转制后,其经营期限、经营业绩视同连续,执业资格相应连续……
据悉,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还对审计报告的内容提出多项异议,并向法院申请重新审计。“我们收到报告后,马上找审计专家进行初审,数据与审计报告相差1.6亿,我们也将评审结果交给了合议庭。”
不过,法院未获准该申请,认定原审计报告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笔者略有疑惑,此案涉案金额如此之大,办案机关为何会委托一个新成立不久的公司负责审计?没有更好的选择么?另外,审计报告“经委托方审核定稿后”的出具时间,比检方公诉此案要晚12天。彼时,检方认定涉案金额的依据是什么?
尽管控辩双方存有巨大争议,2024年6月2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中,上诉人宋建军及其辩护人还多次强调,本案应系福信控股公司的单位行为,原审判决认定其个人犯罪有误。对此,二审法院认定,福信控股成立后主要活动,是以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凭证的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二审法院认为,宋建军作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个人决定以福信控股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对宋建军应当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刑责。
一个成立十二年的公司,竟然一直在政府眼皮子底下“犯罪”,其老板还被政府六部门认定为优秀的国家建设者,这说起来似乎有些荒诞!
一位民营企业家,从久负盛名,到身陷囹圄,其遭遇耐人寻味、发人深思。
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监管部门能更早一点、更快一些“发现问题”,结果是否会不一样? 吉诚网,吉e,e传媒,e媒体,e媒网,e网通,自媒体,吉网传媒,吉视传媒,吉诚网,e媒体,e传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