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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挖前妻父母坟墓被判刑

时间:2024-04-06 12:36:33  来源:  作者:
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情感问题,前夫酗酒后将前妻父母坟墓破坏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决前夫支付前妻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介绍
王某与孙某原系夫妻。离婚前,孙某酒后因一时冲动将王某父母坟墓扒下来20厘米左右土后又及时恢复原状。王某表示因孙某故意扒坟,破坏了父母坟墓所在地风水,而将父母坟墓迁往他处。迁坟时王某花费了1.5万元,将坟内损坏了的物品进行更换,并认为是由于孙某扒坟导致的物品损坏,该费用应由孙某负担。
后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 孙某赔偿王某修缮父母坟墓的所有费用1.5万元。
2. 孙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失费1.5万元。以上共计3万元整。
3. 诉讼费由孙某承担。
孙某持答辩意见,表示因王某婚内出轨,自己心情郁闷喝了点酒,自己也是受害者,故不同意王某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传统观念里,坟墓乃是死者的安息之所,是后代追忆、祭奠已逝亲人的特定场所,承载着特殊情感。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或者骨灰的特殊用地,事关维护民俗道德和公序良俗。现代法治仍传承着保护逝者尊严的理念,坟墓属于法律予以保护的特定物,逝者的近亲属对这一具有人格意义的物享有一定的精神利益。损坏坟墓有违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权利人遭受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侵权人应承担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孙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正确处理双方矛盾,采用扒王某父母坟墓的过激方式发泄情绪,于双方矛盾解决毫无益处,亦有悖于善良风俗,势必会给作为子女的王某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故王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但其主张数额过高,具体数额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酌定。
对王某主张的修坟以及更换坟内物品的费用,因其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该费用与孙某扒坟行为之间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
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千元。
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法官说法
本案系人格权纠纷,公民的人格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人格权益,通常可分为八种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依照上述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有:一般人格权;八种具体人格权;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等。
实体上,死者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时,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受到支持。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或者骨灰的特定物,是死者近亲属寄托哀思、祭祀先人的特定场所,坟地被破坏,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侵害了死者人格利益,影响了死者近亲属的祭祀权,还给死者近亲属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受到支持。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王某未能举证证明修缮父母坟墓的费用,且无法证明费用与孙某扒坟行为之间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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