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两则“辞退员工”的新闻,引发公众关注。
某天晚上杭州的王女士9点才下班,可领导不让她走,让她跳一会儿舞。因为公司马上开年会,需要排练节目。王女士很疲惫,直接回了家。领导向上汇报此事,王女士在微信群里提建议:事情能否提前安排,不要临时通知。没成想,公司认为她在顶撞,要求她离职。
无独有偶。之前,上海一职员因父亲生病请假回家,因公司未准假,第二天准备返回上海,途中得知父亲去世,再次回老家安徽办理丧事。一周后返沪,该职员被公司以无故旷工三日为由辞退。
严格来讲,无论是“9点下班不想跳舞被辞”,还是“因父去世强行休假被辞”,都不是法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合同,前提必须是对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
先看杭州王女士被辞退事件。下班时间都到9点了,本来就侵占了劳动者法定的休息时间,公司还要求劳动者再留下来跳舞,准备与正常工作无关的年会,如此非分要求、额外加码,感到疲劳的劳动者不愿配合,也在情理之中。作为员工,向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也是劳动者的正常权利,无论如何谈不上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更说不上“严重失职”,损害单位利益。
再看上海职员被辞退风波。直系亲属生病去世,为人子女者回家办理丧事,实乃天经地义,即便是耗费数日离岗紧急处理,也不至于上纲上线,视为除之而后快的公敌。用人单位拒绝“顺水推舟”以成人孝心,还以无故旷工为由将服丧职员辞退,如此做法不仅于法无据,更露出了一张冰冷无情的资本面庞。
如果要说,这两则新闻之中,到底有什么共同点,恐怕就是用人方极其强势的态度和做法。在他们看来,即便是员工的重大关切,甚至直系亲属去世,都不能占用一点工作时间,哪怕这是劳动法保护范围内的重要权益。在他们看来,员工工作时间固然是单位的,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单位也可以任意支配,即便是提出包括跳舞在内的无理诉求,员工也必须百分之百服从,否则便可辞退了之。
令人遗憾的是,尽管我国劳动法律中,明确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等基本权益,也明确规定了资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但在现实中,相对于财大气粗的用人方,劳动者往往是更弱势的一方。而这,也是现实中用人方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敢于拿鸡毛蒜皮小事大动干戈,动辄辞退劳动者的根源所在。
职场伦理不是“大鱼吃小鱼”的游戏,健康持久的劳动关系,必须烙刻法治的印记。面对资方任性辞退乱象,国家立法应作出调整,具体细化用人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适当压缩单方解聘空间。就社会层面而言,还需持续培植劳动法治精神,资方依法用人,劳动者依法维权,避免任性解聘乱象重演。
在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法,恃强凌弱、不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法院应为劳动者撑腰,而劳动行政部门也可以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目前,上海职员因父亲去世返乡奔丧被辞退这一事件,上海相关法院两审均认定公司违规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涉事员工7.5万。这一判例值得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