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毕节一女子因在社交媒体群组内叱骂社区党支部书记为“草包”而被行拘3日一事引发公众热议。1月26日深夜,毕节警方发布通报回应称,其已对被行拘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决定,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毕节警方的这一决定无疑是适当的。应当注意的是,毕节警方在复议中查明并认定,被行拘人在社交媒体群组中侮辱他人的行为是存在的,执行传唤和行政拘留的派出所受案后多次通知(后)被行拘人到派出所配合处理都被拒绝,于是派出所进行了异地传唤并对其进行处罚。但是,即使认定了这些事实,毕节警方也仍然认为“该传唤程序违法”,并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这就说明,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社交媒体群组中侮辱他人的事实虽然存在,但仍不足以构成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
而此事之所以引发公众关注,其实也正在于构成“侮辱”的事实上。毫无疑问,“草包”肯定是对被称谓人的一种精神伤害。但是,如果将这样几乎随口而出的不当言辞归入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那么,公安机关将不胜其力、难以应付。这也是《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的意旨所在。在这一通知中,公安部明确规定,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公民个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对于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基本要件的,公安机关不得作为公诉案件管辖。
公安机关既是国家强制力的象征,也是国家强制力的行使者。现代法治原则之下,国家公权力,特别是国家强制力,对公民个人、对公民个人间产生的民事关系或者轻微人身冲突,都保持谦抑之态。谦抑之态,不是示弱的表现,更非无力的外露,而恰是保持威慑,融洽国家与公民、公民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必要之举。并且,这种谦抑不仅必要,实际上也是无奈之选,因为再强大的权力,也无力覆盖所有社会关系的调整,也必须在绝大多数社会关系的调整上让位于道德、自我调节和约束以及自组织管理和自发秩序。这是国家强制力这个“强弩”保持弹性从而保持效力的不二之选。
所谓谦抑,就是有能力做而不做,就是做了必有效力但不做。国家公权力、强制力保持谦抑,是法治的结果,是法治社会的标识之一。行使国家强制力的机关依法自觉地保持谦抑,整个法律体系才更有层次、更具效力,由此为社会道德提供的“威慑”背景也才会使道德更有约束力。
(作者:芮立,系媒体评论员,原标题《光明网评论员:国家强制力保持谦抑是其效力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