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珠海中院对一起因员工打瞌睡被开除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2019年6月,小艺被已工作7年的公司以上夜班时打瞌睡为由辞退并拒付赔偿金。公司称,小艺有4天凌晨出现睡着情况,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小艺称,打瞌睡都发生在凌晨四五点,且时间较短,正常的生理需求。小艺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146元。公司不服向香洲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属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该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珠海市中院。法院认为,公司单方解约时,要兼顾情理,考虑合理性问题。小艺的违纪行为均在夜里,并未严重影响岗位职责。小艺处于妊娠初期,属特殊的生理阶段,打瞌睡行为有其身体客观原因。珠海中院认定小艺不构成严重违纪,驳回公司上诉,公司需支付赔偿金4814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