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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万元存款被银行员工“偷”走 大连一女子追讨4年未果

时间:2022-03-31 07:29:28  来源:极目新闻  作者:

极目新闻记者 詹钘

1310万元的巨额存款,竟被银行职员偷偷存进了他人账户。

三年后,根据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渉事银行职员因盗窃罪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然而,这一判决却被二审法院推翻,发回重审。

在2022年3月,在一审判决过去9个月之后,于女士拿回1310万元存款的日子依然遥遥无期。

取千万存款却被转走

于女士今年36岁,在辽宁做海产品养殖和服装生意,自2014年起,其资金往来都在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

渉事银行

渉事银行

因商量好和朋友一起投资其它行业,2018年8月29日上午,于女士来到银行网点,准备取出1310万元存款。“因为取款金额较大,去之前我已经提前跟工作人员约好。”于女士称,她提前联系的是银行营业部职员孙某,到了银行,孙某让柜员为其办理取款的相关手续。

银行记录

银行记录

于女士称,虽然孙某是其客户经理,但平时往来不多。取钱的那天上午,她办好相关手续后,孙某一直在给她推销银行的黄金产品,但她并未同意购买。

“当天上午我9点20就办完了取款的手续,但迟迟拿不到现金。”于女士说,当天她办完手续后一直在营业厅等待,期间询问过,柜员给的答复是,要从其它银行调现金,需要多等一会。但到了中午,柜员还是告诉她需要继续等待。她随即找到孙某,没想到孙某竟告诉她,1310万元存款都已经购买了黄金制品,但蹊跷的是,孙某却无法提供任何购买黄金制品的银行手续和相关凭证。

于女士感到情况不妙,要求孙某立即将其存款归还。

然而,于女士当天还是没有拿到这笔存款,只是得到了一份孙某写的黄金制品清单和一份承诺书,承诺当月30日之前支付现金。

手写黄金制品清单

手写黄金制品清单

银行职员早有前科

然而,一纸承诺,最终并没有让于女士拿回那笔存款。

在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于女士决定向警方报案。

2018年9月15日,孙某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后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查明,于女士并不是孙某手下的第一个受害者。

孙某生于1975年,案发前,她是中国银行瓦房店支行营业部副主任。

早在2017年,经人介绍,孙某认识了客户宋某,并承诺帮宋某做投资理财服务。于是,从2017年4月6日至2018年2月2日,宋某先后将人民币3000万元,分四次转入孙某指定的账户,让孙某代为理财。

然而,拿到这笔钱后,孙某并没有用于理财,而是将这笔3000万元的巨款用于偿还孙某个人的债务及消费。案发前,孙某曾分两次偿还宋某共计人民币1818万元。

除了宋某,受害的还有客户张某。2018年8月22日,孙某联系张某,称帮其办理兑换积分业务,让其来到银行。在张某的积分业务办完之后,孙某趁张某不知情,将张某的200万元存款盗走,转入自己弟弟的账号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当月29日,在于女士办理1310万元取款手续时,孙某故伎重施,授意柜员不支付现金给于女士,而是将这笔钱盗走,存入到其他账户,用于还债。

千万巨款仍无着落

“存款就这么没了,当时连孩子的奶粉钱都拿不出来。”于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银行里的1000余万元存款,是家里多年做生意留下来的积蓄。事发时,孩子还没满一岁,家里就连给孩子买奶粉的钱都拿不出来,“当时整个人都抑郁了,现在几年过去了,依然没有缓过来。”

2019年1月,于女士将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支付其存款1310万元及利息。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当时已经因涉嫌诈骗、职务侵占及盗窃罪被捕,处于移送检察院审查阶段,涉纠纷的犯罪性质及法律后果尚未最终定性。在刑事案件定性之前,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终驳回于女士的起诉。

2021年7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对孙某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诈骗罪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并责令其向宋某退赔1182万元,向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退赔人民币1510万元。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

后孙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大连市中院提起上诉。2021年11月,大连中院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又发回瓦房店法院重新审理。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3月29日下午,极目新闻记者致电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负责人,询问案件情况,并未得到回应。

五年过去,于女士的孩子已经从未满周岁长大到快6岁了,她至今还在纳闷,“1310万元为什么就这样没了?”

律师:可起诉银行

目前,根据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法庭要求孙某退赔宋某1182万元。这个数额的计算,源自孙某曾诈骗宋某3000万元,其后又退赔了宋某1818万元,剩余1182万元未退还。

另外,孙某盗窃了张某200万元和于女士1310万元,合计1510万元,法院将受害人列为银行,判决由孙某退赔银行1510万元。

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袁三慧认为,该判决对受害人的认定,间接肯定了张某和于女士可以向银行主张返还该金额,该笔损失由银行来承担。不过,该判决效力被二审法院否定,所以结果还有待最终生效的判决来确认。

袁三慧解释,于女士之所以第一次起诉银行被驳回,是因为相关刑事案件在进行中,应当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相关事实和损失得以最终确认后,才能进行民事案件的审理。

而目前刑事案件二审判决撤销了原一审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所以刑事案件的最终尘埃落定还需要走一定的程序和时间。于女士的民事赔偿之路还需要经历一个过程的等待。

另外,从民事赔偿角度来说,于女士在正常取款过程中存款被转移丢失,银行应当承担责任,对于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银行在承担责任后,可向工作人员孙某进行追偿。

也就是说,于女士的损失最终可以要求银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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