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两起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这两起反垄断案件的当事人,分别是建德市人民政府和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
根据通报,建德市人民政府曾下发文件,强制要求进驻该市开展天然气经营的企业,其公司注册地必须在建德;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曾印发文件,要求部分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选择区属中小建筑业企业建设或者承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后,相关当事人落实整改,废止了原文件。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在该局12月5日的官网上,通报了上述案件。这两起案件被立案调查的时间,都是2023年9月27日。
通报显示,建德市的滥用行政权力行为发生在距今7年之前。
经查,2016年5月20日,建德市政府印发《建德市天然气管理办法》(建政办函〔2016〕76号),明确要求实行天然气经营企业准入制度,进驻建德市范围内开展天然气经营的企业,其公司注册地必须在建德。
2016年6月,建德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某天然气有限公司、某燃气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建德市天然气市场特许经营权协议。这两家公司均系注册在建德的独立法人企业。
据通报,截至2023年立案调查前,建德市的相关文件仍在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建德市政府制发文件,强制要求进驻建德市范围内开展天然气经营的企业注册地必须在该市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具有相应资质的外地企业参与相关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
另一起当事人为嘉兴市南湖区政府的案件,其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发生在2023年5月。
通报显示,5月29日,南湖区政府印发《南湖区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项措施》(南政办发〔2023〕31号)。该文件规定,南湖区区级机关各部门、各镇(街道)园区、各区属国资公司,对政府投资的相关项目,应优先选择区属中小建筑业企业建设或者承接。
上述文件规定的项目包括: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嘉兴市南湖区政府印发文件,要求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属中小建筑业企业建设或者承接,排除、限制了外地建筑业企业平等参与相关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
根据通报,在调查期间,嘉兴市南湖区政府和建德市政府均积极落实整改,及时废止原文件并在政府网站公布,向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出台。
嘉兴市南湖区政府和建德市政府上述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为地方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提出了警示——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近年来,我国市场监管部门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加强了反垄断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定义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此外,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