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 证监会修改《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 》(以下简称《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具体来看,修改后的《指引》:一是将第一条第一项“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由“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调整为“累计在8000万元以上”;将第三项“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调整为“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7项以上”;将第四项“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由“达到20%”调整为“达到25%”;二是将第二条第五项“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调整为“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业内人士对此表示,《指引》的发布,强化了衡量科研投入、科研成果和成长性的关键指标,旨在进一步引导中介机构提高申报企业质量,推荐真正具有关键核心技术的优质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同日, 证监会 发布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 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以下简称《 北交所 辅导指引》),进一步优化 北交所 辅导监管工作。
《 北交所 辅导指引》突出“三个强化”。一是强化辅导监管与持续监管联动。二是强化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三是强化“关键少数”诚信合规。
同时,按照公平合理、成本相适的原则,《 北交所 辅导指引》还通过“三个结合”对 北交所 辅导监管工作做了“三个优化”:一是突出扶优限劣导向,将辅导监管与公司表现相结合,优化辅导期安排。二是平衡监管强度和成本,将辅导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优化辅导监管方式。三是提升监管流程便利度,将辅导监管与优化服务相结合,优化证券市场知识测试流程。
此外, 证监会 发布《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决定》。修改内容结合首发企业现场检查工作实际,一是将《清单》附件所列抽查事项第1项“首发企业检查”的抽查比例由“随机抽签的比例为5%”修改为“随机抽签的比例为20%”;二是将《清单》附件所列抽查事项第1项“首发企业检查”的抽查依据由“《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证监会 令第58号公布, 证监会 令第137号、第170号修订)第六十二条”修改为“《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证监会 令第58号公布, 证监会 令第137号、第170号、第207号修订)第六十一条”。
沪深交易所也集中发文。
上交所 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2024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2024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关注事项(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202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2024年修订)》。
深交所 发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2024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现场督导(2024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4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报备关注事项(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年修订)》。
沪、深交易所就正式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9项规则分别开展答记者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中基协 表示,为了加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证券基金)自律管理,规范私募证券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导下起草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并于4月30日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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