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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36年前被指杀人,案件经多次审理被退回侦查26年未结

时间:2020-07-29 18:25:43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

18岁女营业员遇害,曾与受害人恋爱的郭尚仁到底是不是杀人凶手?

这起36年前发生在甘肃徽县的杀人案,至今仍疑团重重。当年23岁的郭尚仁被检方指控故意杀人,先后被法院判决死刑、无期徒刑,经甘肃高院两次发回重审后,1994年,陇南检察机关将此案退回徽县公安局继续侦查。

26年来,此案既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也未撤案终止侦查。郭尚仁曾在看守所被羁押10年。如今59岁的郭尚仁,身份依然是犯罪嫌疑人。

如今年近花甲的郭尚仁。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

如今年近花甲的郭尚仁。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

“就算我犯法了,也总要给我一个说法吧。”郭尚仁说。从案发后被抓,到在法庭受审,他一直“拒不认罪”。至今,他坚称自己没有杀人。

2020年7月2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联系徽县公安局了解此事,截至发稿尚未得到回复。

18岁女营业员遇害,男子被控因感情纠纷“奸杀”

该案被害人姚秀荣,当年是徽县泥阳乡供销社门市部的营业员。

1984年4月18日深夜,18岁的姚秀荣死于门市部的值班室内。第二天上午,郭尚仁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锁定为杀人嫌犯。

郭尚仁的家距姚秀荣上班的门市部仅数百米远。案发之前,两人已相识多年。

“我们那时谈恋爱差不多两年了。”如今年近花甲的郭尚仁告诉澎湃新闻,当年他在徽县江洛乡粮管所做临时工,与姚秀荣系恋人关系。

郭尚仁承认,案发当晚他曾与姚秀荣见面。据他称,当天下班回家后,他在家里吃了晚饭,然后去门市部值班室找姚秀荣。“她跟我说,她有可能怀孕了。”郭尚仁称,当时他和姚秀荣商量好,第二天去邻县的成县人民医院检查。他称,当晚临近11点,他离开了门市部,“离开之前,我跟她发生了关系”。

郭尚仁称,第二天上午,从泥阳乡坐车去了15公里外的成县。按照他的说法,他此前和姚秀荣约好在成县的医院等她。郭尚仁说,当天他等了三个多小时没等到姚秀荣,便准备坐客车回家,却被公安民警抓了。

1984年4月23日,郭尚仁被拘留,一年半后的1985年10月,他被逮捕。郭尚仁称,他是那时才知道姚秀荣被杀害——民警告诉他,逮捕他的罪名为“故意杀人”。

1986年11月,当时的甘肃省检察院陇南分院对郭尚仁提起公诉,指控他杀害了姚秀荣。

当年的起诉书称,郭尚仁与姚秀荣相识恋爱,遭到女方父母的反对,后来郭尚仁怀疑姚秀荣移情别恋,遂产生人杀人想法。

检察机关指控称:1984年4月19日晚,郭尚仁挖洞进入门市部值班室,趁姚秀荣入睡之际,扼压姚的颈部,用帆布裤带紧勒姚的颈部并进行奸污,致姚窒息死亡,然后伪造现场脱逃。

起诉书中,郭尚仁被指控构成故意杀人罪,“逮捕后态度恶劣,拒不认罪”。

36年前发生凶案的门市部,如今已拆迁。

36年前发生凶案的门市部,如今已拆迁。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发回重审后退回补侦

此案提起公诉后,当年由陇南地区中级法院进行一审。

1986年12月26日,此案开庭审理,两天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郭尚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书对郭尚仁的作案缘由和动机的认定为:被告人郭尚仁1981年向姚秀荣求婚,姚未明确表示同意,“但被告人却大耍无赖,将姚据为己有,不许他人与姚恋爱”。

判决书还举出多个例子,以说明郭尚仁在情感方面对姚秀荣的不满:1984年2月,姚与回乡探亲的战士陈某谈恋爱,郭尚仁得知后,用刀片割破了陈某的自行车轮胎;姚秀荣看电影时与一男青年说话,那男青年被郭尚仁殴打一顿;姚与工人权某恋爱,郭尚仁多次威胁。

一审法院认定,1984年4月16日,遇害的三天前,姚秀荣去成县给去世的外祖母烧纸,4月18日返回泥阳乡。“被告人误认为姚去成县是踩门订婚的,对姚更加仇恨,遂萌杀人恶念。”

一审法院认定的郭尚仁作案过程,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大致相同——当年4月19日晚,郭尚仁挖洞进入门市部值班室,趁姚秀荣熟睡之际,扼压姚的前颈部,又用帆布裤带紧勒其颈部,致姚窒息死亡,伪造现场后离去。

判决书与起诉书中的作案细节,稍有区别的是“奸污”的时间节点——据检方指控称,郭尚仁是“用帆布裤带紧勒姚的颈部并进行奸污”,从而导致姚窒息死亡;一审法院则认定,郭尚仁是“致姚窒息死亡后,将其奸污”。

“这些都不是事实。”郭尚仁坚称自己没有杀害姚秀荣。他说,在与姚秀荣恋爱过程中,虽然他曾用刀片割破追求姚的陈某的自行车轮胎,也曾经殴打另一名男子,但他与姚秀荣之间并未发生纠纷,“那些男的追她,都是她主动告诉我的。我俩没有发生矛盾。”

一审法院认为郭尚仁杀人手段残暴,且认罪态度不好,对其判处死刑。郭尚仁不服,提出上诉。

1987年3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郭尚仁故意杀人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撤销原判,发回陇南地区中院重审。

一年半后,陇南地区中院重审后作出判决,认定郭尚仁故意杀人的事实,仍与此前判决一致,“被告人虽拒供其罪行,但其辩解理由经查不能成立”。这一次,郭尚仁没有被判死刑,而是被判处无期徒刑。

郭尚仁继续上诉。1989年3月,甘肃高院又作出刑事裁定,仍认为原判认定郭尚仁故意杀人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此后,陇南地区中院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1989年8月该院作出裁定,认为“该案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甘肃省检察院陇南分院补充侦查。

约五年后的1994年6月,陇南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徽县公安局继续侦查。

1989年法院将此案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此后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公安局继续侦查。

1989年法院将此案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此后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公安局继续侦查。

警方“继续侦查”26年,何日结案?

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后,郭尚仁一案回到了侦查阶段这一原点。郭尚仁随后被取保候审,走出了看守所。此前,他已在看守所被羁押了10年2个月。

获得“相对自由”的郭尚仁,逐渐学会了“过日子”。他娶妻生子,看着两个女儿、一个儿子一天天地长大。他说,自己身体不好,有风湿病,这些年的家庭收入,主要靠妻子外出当保姆来维持。

走出看守所26年了,郭尚仁的心结始终未解。他说,儿子跟同学们吵闹时,从小就被取笑为“杀人犯的儿子”,这令他很难受。

2009年2月,郭尚仁上访后获得徽县公安局的书面答复。该份《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写明,1994年6月30日对郭尚仁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现已解除,但该案还需继续侦查”。此时,距该案退回公安“继续侦查”,已经过了14年。

2011年,郭尚仁向陇南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被羁押3710天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陇南中院以“不符合立案范围”驳回其申请。2012年8月,甘肃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认为徽县公安局还在继续侦查此案,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均未作出终止追究郭尚仁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因此该案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遂驳回了郭的赔偿申请。

这些年来,郭尚仁觉得此案走进了“死胡同”——公安的“继续侦查”,何时才能结案?

按照法律程序,案件被退回公安继续侦查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如果认为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应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如果认为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不够刑事处罚的,应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并将相关决定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2020年7月28日,郭尚仁告诉澎湃新闻,这些年他一直未收到检察机关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书,也未收到公安的撤案决定书,“案子还是在公安这边”。

今年7月,律师王飞、李显峰接受郭尚仁的委托,对其进行法律援助。王飞告诉澎湃新闻,他认为对郭尚仁定罪缺乏证据,在此案退回公安继续侦查已26年、郭尚仁被解除取保候审已11年的情况下,应视为终止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王飞说,近日他与徽县公安局负责人取得了联系,下一步将申请公安机关依法撤案。7月28日,澎湃新闻记者联系徽县公安局,截至发稿时尚未得到回复。

据王飞透露,近期郭尚仁将向相关司法机关再次申请国家赔偿。不过王飞认为,如今的情形对郭尚仁有利——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月起施行。

两高的上述司法解释,被认为维护了“疑罪从挂”案件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该解释第二条规定,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王飞认为,郭尚仁已解除取保候审11年,完全符合司法解释中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

不过,上述司法解释条款同时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郭尚仁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公安机关还会“继续侦查”多久?他能否获得国家赔偿?

在案发36年之后,这些问号仍有待拉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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