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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判无罪再判死缓!16岁少年沉尸公厕案主犯为何改判?

时间:2020-12-23 14:07:32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光明

12月2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左德刚故意杀人再审案公开宣判,认定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2007年2月25日上午,周杨尸体在安徽省颍上县江店孜镇原区政府公用厕所粪坑内被发现,经鉴定系颈部损伤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左德刚等五人犯盗窃罪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案历经法院多次审理,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曾两次不予核准对左德刚的死刑判决。2020年5月2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2019)皖刑终105号刑事判决,以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一审判决对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以左德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害人母亲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同时,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复查,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审,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皖刑监8号再审决定,对原审被告人左德刚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于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查明:2007年1月13日晚,原审被告人左德刚因怀疑被害人周杨盗窃其网吧的空调外机,邀集同案人陈永宣、杨士庆在颍上县江店孜镇汽车站一起乘坐石某的出租车到江店中学门口找到周杨,将周杨带上车行至江店孜镇原区政府附近停车,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周杨下车,左、陈、杨三人逼问周杨是否偷空调,并对周杨拳打脚踢,杨士庆持木棍对周杨击打。周杨被打后逃至江店孜镇原区政府的公用厕所旁被三人追上。左德刚采用绳勒、手掐周杨的颈部,陈永宣绳勒周杨的颈部,致周杨死亡,后三人将周杨尸体头南脚北抛入厕所粪坑内,乘石某的车逃离现场。同年2月25日,周杨尸体被发现。2010年5月27日,同案盗窃犯刘道胜向司法机关检举了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三人杀害周杨的事实。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本院(2019)皖刑终105号刑事判决关于对左德刚的供述不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决定正确,应予确认。原审被告人左德刚与陈永宣、杨士庆共同故意非法剥夺周杨生命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左德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院(2019)皖刑终105号刑事判决认为左德刚等三人实施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据此改判左德刚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对出庭检察员、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本案认定左德刚构成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左德刚刑事责任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左德刚及其辩护人提出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2019)皖刑终105号刑事判决认定正确,该判决应予维持的意见,不予采纳。本案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左德刚的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主观恶性大,且作案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严惩。鉴于本案现有证据尚达不到判处左德刚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曾两次裁定不核准对左德刚的死刑判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据了解,单从左德刚犯故意杀人案来看,起初左德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再到未予认定故意杀人罪;今天再审宣判改为死缓,此案与近年来引人关注的绝大多数涉及死刑再审案件基本都是改判无罪相反,是从无罪改判死缓,应当说具有指标意义,疑点不能等同于疑罪,不枉不纵才是公平正义的本色,必将对同类案件审理起到借鉴作用。

重磅解读

2020年12月23日,原本是一个极为平常的日子,但是,对于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江店孜镇居民杨中芬来说,却是永远值得记住的日子。这一天,残忍杀害杨中芬儿子的凶手左德刚在二审判决从死刑改判无罪183天后,再审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短暂的183天,对于杨中芬是漫长的,好在正义拨开迷雾。

这一天,对于左德刚来说,想必也会永远记住。在被关押10年8个月后,2020年6月23日,他被从死刑改判无罪,然而自由的时间对他来说是短暂的,43天后的8月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左德刚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并在12月23日宣判,改判死缓。同样是正义让他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短短的43天启动再审,并将自己此前从死刑改判无罪的案件,再次从无罪改判为死缓,对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来说,不仅仅需要勇气,更是一种责任担当,是对正义和法官称谓的敬畏。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一项基本司法政策,对原判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再审。审判监督程序不仅要做到‘不枉’,也应做到‘不纵’,既可依法减轻对被告人的刑罚,必要时也可依法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掷地有声。

左德刚故意杀人案是一起极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之所以重大,是一起命案,而且被害人的尸体被抛沉于公厕;说它疑难,涉及罪与非罪;称其复杂,阜阳市中院、安徽省高院、最高法院三级法院先后审理11次,其中最高法院两次不予核准死刑。

此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左德刚死缓,是终审判决。那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是怎么拨开重重迷雾,拉直左德刚案件诸多问号的呢?《法治日报》记者对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

少年沉尸公厕

另案同犯检举真凶出现

2007年2月25日早上8时30分许,江店孜镇居民王传俭到原区政府内的公用厕所打粪水,往粪坑里一推,发现有人的手露了出来,再推显出了人头。吓得王传俭腿发软,此时同镇居民杨中连上厕所,赶紧打电话向江店派出所报警。

经公安机关勘验,死者是一位年龄约15至17岁的男性青年,尸体高度腐败,颈部喉结下方有一道绳索,并在颈部偏右侧打一死结,系颈部损伤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由于尸体被粪便浸泡,并且尸体已腐败,故不可能用尸表征象来推断死亡时间。

原区政府内公厕发现尸体的消息不胫而走。正在寻找失踪儿子的杨中芬和丈夫周广付立即赶去辨认。

“死者手上戴的手表,右手食指还缺少一点,我儿子一周多岁时右手食指被切掉一块。”杨中芬看后认定是自己失踪的儿子。

从此,杨中芬踏上了追查凶手的道路。

“我一定要找到凶手,凶手太残忍了!”杨中芬说,也许当时小孩还没有被勒死,不扔到粪坑里,路过的人看到还能救他一命,“每当想到孩子死得这么惨,我就夜不能寐。”

可怜了这位母亲,就是在这样的期盼中等了3年多时间,一点凶手的消息都没有。

峰回路转出现在2010年5月27日。关押在颍上县看守所的盗窃犯罪嫌疑人刘道胜检举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共同杀害了周杨。

刘道胜因与左德刚等人盗窃电缆被抓。他检举称:在周杨尸体被发现几个月后,有一天其与左德刚走到江店孜镇区政府门前的桥上,谈到一借钱人“洗油”(借钱不还之意)的事,左德刚指着周杨尸体被发现的地点,发狠地讲非让他跟周杨一样,也葬在这里,让他俩睡在一块。当晚,两人叙话时,左德刚无意中讲,周杨拿了他的几百块钱,还有一部手机,还有偷他的空调外机,一气之下他与杨士庆、陈永宣把周杨杀害并扔进原区政府的厕所里。

随后,左德刚、杨士庆、陈永宣被公安机关抓获。陈永宣和杨士庆很快供述了与左德刚杀害周杨的经过。

2007年1月13日晚,左德刚因怀疑周杨盗窃其网吧的空调外机,邀集陈永宣、杨士庆在颍上县江店孜镇汽车站一起乘坐石秀建的车到江店中学门口找到周杨,将周杨带上车行至江店孜镇原区政府附近停车,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周杨下车,左、陈、杨三人逼问周杨是否偷空调,并对周杨拳打脚踢,杨士庆持木棍对周杨击打。周杨被打后逃至江店孜镇原区政府的公用厕所旁被三人追上。陈永宣用绳勒、左德刚用手掐周杨的颈部致周杨死亡,后三人将周杨尸体头南脚北抛入厕所粪坑内,乘石秀建的车逃离现场。

案经多次审理

终审撤销故意杀人罪

2011年5月3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左德刚、杨士庆、陈永宣故意杀人案作出(2010)阜刑初字第00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左德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永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士庆有期徒刑十年。同时,判处三被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左德刚等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2011年12月6日,安徽高院作出(2011)皖刑终字第003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重新审理,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阜刑初字第000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数罪并罚,仍然判处左德刚死刑,陈永宣死缓,杨士庆有期徒刑十年,只是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的金额作了调整。左德刚等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2013年10月29日,安徽高院作出(2013)皖刑终字第002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左德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时,对陈永宣、杨士庆的定罪量刑予以维持;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永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2014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4)刑一复73653133号刑事裁定,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核准安徽高院二审对左德刚的死刑判决,撤销二审判决中对左德刚定罪量刑部分,发回重审。

安徽高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3)皖刑终字第00204-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对左德刚的定罪量刑部分,发回重审。

2016年2月3日,阜阳中院作出(2015)阜刑初字第00086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左德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左德刚不服,提出上诉。

2017年9月4日,安徽高院作出(2016)皖刑终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8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刑核12979348号刑事裁定,认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本院维持左德刚死刑判决的刑事裁定,撤销本院刑事裁定,发回重审。

2020年5月25日,安徽高院作出(2019)皖刑终105号刑事判决,撤销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刑初字第00086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也就是说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无罪。该判决只以左德刚犯盗窃罪和撤销其此前在上海一起故意伤害罪的缓刑,判处左德刚有期徒刑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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